2023年伊始,發布的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即《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發展現代設施農業。實施設施農業現代化提升行動。加快發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約化育苗中心。加快糧食烘干、農產品產地冷藏、冷鏈物流設施建設。集中連片推進老舊蔬菜設施改造提升。推進畜禽規;B殖場和水產養殖池塘改造升級。在保護生態和不增加用水總量前提下,探索科學利用戈壁、沙漠等發展設施農業。鼓勵地方對設施農業建設給予信貸貼息。
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2007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指出,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規;笄蒺B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2010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發布《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首次提出了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兩大類,明確了相應的用地范圍及標準、嚴禁占用基本農田規定,確定了設施農業用地由縣級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備案。2014年,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將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明確提出對于平原地區從事規;Z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再次重申設施農業用地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備案。2019年,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指出,設施農業用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要求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2020年,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328號)明確要求,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出臺后新建或在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4號文件出臺前已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圖入庫。2021年,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地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以下簡稱166號文)明確: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自文件發布后,原則上新上的設施農業用地將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根據是否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將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將附屬配套設施用地細分為種植類附屬配套設施用地、養殖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土地管理法》將土地按用途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歸口農用地管理。可以占用一般耕地,但應嚴格控制,同時要落實耕地“進出平衡”。根據166號文明確:對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年度“進出平衡”, 即除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外,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等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166號文要求比4號文更為嚴苛,明確: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自文件發布后,原則上新上的設施農業用地將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根據《土地衛片執法圖斑合法性判定規則》明確: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的;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的,判定為非糧化違法違規用地。
設施農用地是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相關政策規定,占用林地的,需按林業管理規定辦理使用手續。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資字〔2019〕163號)規定,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宜林地的,可以由養殖企業(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或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養殖企業(戶)從事養豬活動結束后,要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生豬養殖確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為提高審批效率,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手續。設施農用地實行備案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后向鄉鎮政府備案,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并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項目為單位,在取得用地、設施建成和變更三個階段負責上圖入庫。其中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鄉鎮政府匯交的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名稱、位置等項目概況,以及用地總面積和地塊坐標、使用農用地和耕地面積等情況在監管系統上圖入庫。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需要補劃情形的,落實補劃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上圖入庫。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 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山東: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按養殖類型予以區分。其中,畜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20%以內,最多不超過50畝;禽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綎|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
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種植設施用地不能建多層建筑,否則可能出現新的“大棚房”。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要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